国务院关于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4〕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着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生态保障能力;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
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和信息沟通,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五、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加快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对于探索革命老区扶贫攻坚新路子、推动实现跨越式发展、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弘扬苏区精神,坚定信心、密切协作,加大支持力度、奋力攻坚克难,狠抓《规划》落实,不断开创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4年3月11日
-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2008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