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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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3年修订)(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2年)
- 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