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0年)
- 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1995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
-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