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章“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机构”。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上述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具有赔付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保证,保险机构应当向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出示能够证明其具有赔付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从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在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拒不执行,未向所承保船舶赔付的,自发现之年次年起三年内,海事管理机构在受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申请时不接受其签发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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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
-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6年)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2008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