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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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