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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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