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查、批准和修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包括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第四条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依据:
(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二)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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