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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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2024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9年)
-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