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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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7号(2005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