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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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