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7年)
- 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2018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
-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