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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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2015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2010年)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