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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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
- 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的报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09年)
-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2014年)
- 关于批准刘吴惠兰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