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出版物进口经营活动。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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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2005年)
-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