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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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批复(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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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