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7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5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35.243条(b)款修改为:
“(b)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且至少具有8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3)对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并且至少具有500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其中至少25小时在夜间完成。”
二、
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第135.613条除外。
三、
将第135.613条中“民航总局”修改为“原民航总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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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
- 关于加强嫩江松花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2015年)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