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精神,对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 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 救助对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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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继续开展张家口赛区冬奥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20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08年)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