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2018年)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