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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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2025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芜湖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