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的批复(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2016年)
-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2015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国家粮食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2014年)
-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年)
-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