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依照集中处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处理企业变化等有关情况,每5年修订1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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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年)
- 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