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坚持依法、自愿、依程序原则开展委派调解工作,不断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 调解范围。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对于物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损害赔偿等类型化纠纷,人民法院要发挥委派调解的示范作用,促进批量、有效化解纠纷。
三、 专业解纷。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机制上的优势,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发挥公证、鉴定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咨询意见的作用,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持,提升委派调解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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