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增强服务意识。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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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边防部队士官执法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两国面向21世纪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