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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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