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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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3年)
-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
- 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