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办理法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事项,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事项;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同时组织办理应急管理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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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195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
-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2013年)
-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漯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