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2001年)
-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10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