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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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 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博物院更名问题的复函(2005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