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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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 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有关事宜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