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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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