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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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京津冀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