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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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