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2001年)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 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三、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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