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
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九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2001年)
- 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007年)
-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2年3月)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