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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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公布“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2001年)
-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号(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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