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除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以外的其他计量单位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包括用于市场贸易的市制单位,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计量单位。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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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2011年)
-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