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0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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