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2001年)
-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7年)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9年)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