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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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