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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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年)
-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201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