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
-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2016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20年)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