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年)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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