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3号(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处理意见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