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2017年)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