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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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2014年)
- 保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2020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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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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