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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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
-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