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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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2003年)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 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及推广指南(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