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修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三、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紧急事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向事发地监管局报告事件信息;监管局在收到报告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在收到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
“(二)紧急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24小时内(事件发生在我国境外),按规范如实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
“(三)当空管单位为事发相关单位时,事发地/所属地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为空管单位所在地的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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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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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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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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