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1996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 国家民委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廊坊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