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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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 国家民委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2020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7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