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2020年)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
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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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
-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