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5年)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