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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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工作规则(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