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农业部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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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
- 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