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2007年)
农业部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4年12月14日)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
-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2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