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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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17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