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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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蔡旭哲颁发“二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宋令东、王浩泽“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5年)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年)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