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202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
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
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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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