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年)
-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3年)
-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2012年)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