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
许可证的设立、设计、印刷、制作、发放、使用、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许可证管理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规范、便民的原则。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涉及许可证的相关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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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