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年)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
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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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9日)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