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及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有利于拓宽西部地区和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及其家庭脱贫;有利于有组织、有规模、有意向地按东部地区、城市经济建设人才需求培养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有利于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差距,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近几年,一些地方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
(一)
各地要结合人才、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企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职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不同形式,实现招生学校、招生对象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最佳结合,引导农村新增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并使之制度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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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2009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5年)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年)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