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或转让,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公司债券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其他规定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但应当同时将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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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6年)
- 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2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