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