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设立荆门市掇刀区的批复(2001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