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一、 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
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
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
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2025年)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0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