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年)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