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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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年)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
- 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