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取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两个以上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两个以上特定客户的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其委托财产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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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年)
-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2011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2年)
-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