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