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
-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2024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2001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