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
-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扩大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10年)
- 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5年)
- 地方戏曲剧种保护与扶持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
-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