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
-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审计署广电总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