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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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
- 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 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