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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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1986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 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2003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0年)
-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