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行为,支持引导红筹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按照《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等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注册,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
第三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红筹企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境外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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